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

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Turke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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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有关规定

    一、投资主管部门

2011年土耳其大选后,外商直接投资事务归由经济部主管2011年经济部修订了投资激励计划,以刺激当地和外国的投资。新的激励计划旨在减少土对进口中间产品的依赖,降低本国经常账户赤字,同时促进该国工业部门结构改革及平衡地区差异。

    二、投资行业的规定

【开放领域】土耳其对外国资本的参与没有限制。根据《外国投资法》规定,在投资行业上外资与本土企业享受同等待遇(国民待遇)。土耳其所有向民资开放的行业都向外资开放。外资企业可以聘请外籍经理和技术人员。

【限制行业】外国投资进入土耳其某些行业受到限制。这些限制一是取决于土耳其加入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所作承诺,二是取决于其国内立法的规定。限制行业主要有广播、石油、航空、海运、金融、房地产等。限制方式有投资禁止、股比限制、进口许可证、购置数量等。在金融服务(包括银行和保险)和石油行业建立企业须获政府的特别批准。外商的股权比例在广播业限制为20%;在航空和航海运输业限为49%。半导体、电视机,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25%;邮政、电讯、电报,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51%。经土国内政部批准,中国公民可在土购置一处住宅。

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,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。

    三、投资方式的规定

根据土耳其新的《外国投资法》,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和股份转让的条件与当地投资者一样。在现行《贸易法》框架下,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以下3种方式,即独资公司(Merchants)、合资公司(Commercial Partnership)、合作社(Cooperative)。

【独资公司】由个人独资开设的商业机构视为独资公司。

【合资公司】包括股份公司:原规定为至少有5个股东(自然人或法人实体),股份持有者的责任与所拥有的股份数对等,法定资本限额不少于50000里拉。

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律,银行、私人金融机构、保险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金融代理公司、控股公司、外汇兑换所、仓储公司、受资本市场法律约束的上市公司、免税区的投资人和经营者,必须以股份形式成立,并须得到土工商部的批准。 

1)有限责任公司:原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,股东的责任受限于其拥有的股份数,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里拉,公司不得发行股票。

2011214,土耳其官方公报发布了第6102号《新土耳其商法典》。根据《新土耳其商法典》以及第6103号《土耳其商法典的效力与实施法》的规定,新法典于201271日起生效。《新土耳其商法典》取消了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,允许单一股东持有全部股份。此外,在注册资本方面也做出了调整,即摒弃了此前所采取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,适用授权注册资本制度,即不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时缴足注册资本。

2)集体公司:在共同商号下从事商业活动的联合体。合伙人对联合体负有无限连带责任,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,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。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。

3)两合公司:此类公司中,有些合伙人对公司负有仅限于所投资股份的有限责任,其他股东则负有无限责任,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。股东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。

4)合作社:一种基于互利合作的商业协会,由愿意提供自身职业技能及其他资源的人组成,并按照《合作社法》组建。

【个人投资者】土耳其《外国投资法》将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作为外国投资者,对自然人在土投资无特殊规定。外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公司、合伙企业等进行投资,享受与本地投资者同等待遇,也可以开展直接投资。外国自然人在本地的经营需要进行商业注册,提供护照、申请书、经营相关证明材料、税号和商业注册声明文件等。

【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审查】土耳其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无专门的审查程序。

【反垄断和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审查】土耳其关于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为《保护竞争法》。其中值得一提的是,关于企业间的协同行为,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不同,土耳其采用法律推定形式。《保护竞争法》第4条第2款规定:在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情况下,若市场上的价格变化、供求平衡状况或企业的经营区域与竞争受到阻碍、扭曲或限制市场上的相似情形,则可推定企业间存在协同行为。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更大的举证责任。目前,土耳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此举的不合理之处,正在酝酿修改有关法律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