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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土耳其出口风险提示
2009-07-14 17:38  文章来源:土耳其经商处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近两年来,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,中国企业对土耳其出口无法全部收到货款的纠纷不断发生,且数量急剧增加。为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,保障中土两国双边贸易持续、稳定、快速、有序地发展,我处特再次向中国出口企业发出经营风险提示:

 

一、充分了解土耳其海关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对出口收汇带来的风险。

(一)货物到港后45天无人认领,海关将作无主货处理,有权拍卖该批货物,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和相关费用。货物被拍卖时,在同等条件下,原进口人为第一购买人。

(二)货物到港后,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“拒绝收货通知”,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回出口港或转售。

 

二、中国出口企业最典型的投诉案例

双方企业就对土出口某项商品签订合同。合同规定:土方预付部分货款(通常约为20-30%),其余货款在货物离港后电汇(T/T)或抵港后付款赎单(D/P)。以上貌似无风险的支付条件却种下了隐患。货离港或到港后,恶意的进口商往往找各种借口推迟付余款,直至拖延到货到港45天后,被海关作为无主货拍卖。期间,如出口商要求退货或转售,进口商往往拒绝签字,无原进口商签字,土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或转售。

 

三、案发后的可能处理办法

(一)在45天到期后,通过货运代理或委托人申请延期(一般可延期30天至45天)。

(二)通过进口商所属的商会给进口商施加压力,促其友好妥善解决。(与土耳其企业接触时,一定要对方出示其所属商会的证明)

(三)委托土耳其律师通过发律师函,直至起诉对方。如收货人未明确为进口人,可委托律师办理货物退运或转售手续。需向律师提供授权书及相关文件,从中国取得的相关文件需要经公证、认证,耗时十几天至三十天不等。

 

四、向我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(安卡拉)、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(伊斯坦布尔)报告情况

(一)发现情况有异,立即报告,不要听信进口商的托辞,拖延和耽误时间,到最后时刻或过去了很长时间才报告。

(二)填写《中国公司贸易纠纷投诉登记表》,特别是需要填写进口公司名称、负责人名称、护照号码、出生年月日。表格可传真到我处(0090-312-4466762),并请电邮至tr@mofcom.gov.cn

(三)如需委托律师,请在电邮上述登记表同时,将案情以英文描述发我处,以便协助商请律师。

 


            附件:中国公司贸易纠纷投诉登记表

 

中方公司名称

 

地址

 

联系人

 

职务

 

传真

 

固定电话

 

移动电话

 

土方公司名称

 

详细地址

 

联系人(全名)

 

职务

 

出生日期

 

护照号码

 

传真

 

固定电话

 

移动电话

 

投诉要求

 

中英文案情简述(包括货物名称、数量、金额、付款方式、合同签订时间、货物到港日期、港口名称、纠纷协商过程、主要分歧等。本页不够,可另附页。)

     (填表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、准确,并据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)

   填表人: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人代表签字:      (公章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填表日期:          


 

  表格下载地址:

http://www.brsbox.com/filebox/down/fc/19e8b97772513760e03bbc13e4eabbce/rand/84356279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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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:SHANXIAN RUNTE MEDICAL 于 2009-10-09 10:50:15 发表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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